物流托运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
2018-12-29 14:33:00 来源:
近几年来,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,县级以上城市的物流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。由于物流公司方便快捷,经济实惠,深受客户青睐,因此物流公司发展迅猛。然而,物流公司在托运过程中也经常出现遗失损毁货物情况。对于损失数额及赔偿数额物流公司与客户经常发生纠纷,为此,有必要对物流托运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。一、 物流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类型
物流合同主要包括汽运物流合同、航空物流合同、铁路物流合同。笔者针对经常接触的汽运物流进行分析。汽运物流合同包括书面与口头两种。书面合同又包括任意合同和格式合同。从性质上讲,物流合同就是运输合同,主要受《合同法》第304条、311条、312条约束。口头合同表现在:用客运车辆运输体积较小、急用的物品,通常是托运方付运费,只是记个车号和司机的手机号码和车辆到达地点,司机记个收货人的手机号码即可。无需签订合同。形式简单,方便快捷。书面合同表现在物流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。
二、 损失数额的界定及救济
客户托运的货物的损失数额是发生纠纷后的一个难题,因为口头合同及简单的托运单,无法界定客户托运的物品的数量和价值。货品名称的填写,应该尽量明确,详细。比如托运货品的名称、品牌、型号、价值。如果只是笼统些耗材、机器、设备,很难确定损失数额。为进一步确定损失数额还要保管好托运货物的购买发票、以及与收货人之间签订的合同。
三、 赔偿数额的界定及救济
确定了损失数额还不能完全确定赔偿数额。因为托运单有很大的讲究,如果不仔细阅读,很可能受到的损失得不到完全的赔偿或者获得极少的赔偿。托运单上通常有保价一栏,也就是保价条款。如果填写了保价条款,可能要多交一些运费,可是一旦货物出现遗失或损毁,物流公司将要按照声明的价值进行赔偿。如果填写不保,那将按照托运单条款上列明的方法进行赔偿,通常都是比照运费的若干倍进行赔偿。如果托运单的保价出现空白,对于如何赔偿,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因人而异。如果托运人经常委托承运人托运货物,知晓保价与不保价的区别,就可以按不保价赔偿。反之,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已告知托运人保价的重要性,否则要按保价赔偿。
保价条款实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,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并对此予以说明。按照新颁布的《合同法》解释二第六条规定: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,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、符号、字体等特别标识,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“采取合理的方式”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。比如保价及货物损毁赔偿方法等条款可以用不同与别的条款的字号、字体、颜色突出显示,印刷在比较显眼的位置,只要一通常标准,就可知内容,可以说承运人尽到了注意义务。
四、 物流合同与道德风险
物流运输合同由于是格式合同,许多人在托运时为了省钱均选择了不保价运输,因此给部分托运公司留下可乘之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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